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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营运责任赔偿

时间:2013-05-04 15:42:27   上海隆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情:

2005年1月25日在北京南六环封闭收费高速公路上,司机黄某为躲避一条突然出现的无主犬而车毁人亡,黄某家人认为正是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使无主犬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黄某的家属起诉该公路管理者,要求赔偿27万元。

法院认为:无主犬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无主犬进入高速公路是由于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完全尽到管理义务所致,没有及时修复防止牲畜进入的隔离栏,导致事故的发生,终判决高速公路经营方败诉。

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享有收费权利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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