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办法》要求,各在陕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积极开发涉及校车安全的保险产品,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