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准入标准等多个方面都给出了详尽规定。
违规!
个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此外,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违规!
未经授权在微信上卖保险
目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需经所属机构授权后,方可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明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违规!
非保险机构代收保费
《办法》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以下要求:要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办法》对此类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还划定了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