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2009年,原保监会首次制定信用风险管理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又不断的加以完善,终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等多项制度规定,对规范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控投资风险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市场的日臻完善,以及保险机构自身的成长,如何通过简政放权,让保险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中发挥大效用,成为监管层的工作重心。而《通知》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其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其一:整合能力分类,有利于发挥不同类型机构主观能动性。《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原有9项投资管理能力优化合并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同时重新整合能力分类,明晰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能力类型,有利于明确各自定位,发挥保险机构针对,同时也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规律和手段。
其二:转换监管思路,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同时要求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的审核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
监管思路的转变,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相关业务领域投资就无法开展,即使开展投资也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和违规风险,如果采取委托投资方式,将增加费用成本,降低自身收益。为此,取消传统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对相关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进行严格限定,势必会促使保险机构进一步强化自我投资管理能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取消备案制度,减少行政干预,将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建设的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和监管有形之手合力作用,既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与方向,也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和投资主动性,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促使保险业履行好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社会责任。
其三: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业务标准,有助于风险控制。《通知》细化和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有利于投资风险防控,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基础,为此,监管部门在为保险机构投资活动“松绑”的同时,丝毫不能放松监管,必须管住保险机构各项投资能力管理制度建设这一关键点。要督促保险机构在投资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根据投资业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并精准落地执行,用严格的制度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防控投资风险。同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此外,对于保险机构来说,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自律,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公司董事会和合规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中的作用,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要持续做好投资管理能力动态评估工作,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纳入外部第三方审计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