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代理人为千家万户送去了保险保障,但部分代理人也仍然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十不准”行为。
根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特别为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划定了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十不准”行为,包括(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保险代理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规定》同时明确,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告知客户保险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并应当向投保人全面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减轻或者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并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