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
【案情】
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结论】
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