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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保险单位为个人投保

时间:2013-07-15 03:57:55   上海隆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为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期1年,保险金10万元.受益人栏目为空白.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承诺,保险金交建筑公司支配. 

某日,建筑工地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当场死亡.建筑公司与被保险人家属签订了善后适宜和困难补助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家属15万元.协议书中没有提及保险合同的10万元保险金. 

后,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某办理领取保险金事宜.该委托书经过公证.保险公司经过核实,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 后,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诉称: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取,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人.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承诺在先,保险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公证处被追加为第三人. 公证处辩称:原来要求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是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亲笔签名,撤消了该公证书. 

法庭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金. 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领取. 
建筑公司领取保险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出具虚假授权委托书,应当将保险金返还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 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书,导致本案保险金错误地给付,也有错误. 

本案参考结论 

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问题涉及团体保险合同的受益权.团体保险合同一般是以单位为投保人,单位出钱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是否应当由单位统一领取,统一支配 让我们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是不同的.一般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可能是为自己订立的,也可能是为他人订立的,涉及几方面的人,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自己享有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义务.这时,投保人可以同时成为受益人,在某些险种保险合同中,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时,由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团体保险合同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当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受到阻碍时,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被保险人一般是本单位的职工.团体保险合同的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自己.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团体保险合同受益人,无偿享有保险金,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认为单位出钱投保,单位就当然享有支配保险金的权利是错误的. 

3,我国对于团体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范围,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等没有限制.团体保险合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建筑公司为受益人,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建筑公司没有权利支配该笔保险金.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也没有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既然没有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这笔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享有. 

4,美国对此规定是,除法定情况外,不能指定团体投保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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