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李先生的宝马车在8月中旬的一场暴雨中曾经涉水行驶,当时并没有发生任何状况。几天后当李先生再次启动时,发现车子有异常响声,于是将车子送到了修理厂。经检查,车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修理费用高达20余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涉水不赔”的免责条款为由予以拒赔,引起了李先生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不是站得住脚?遇到极端天气致车受损,车主该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险理赔?
案例 1
发动机进水损坏遭拒赔 车主胜诉
2012年初,叶先生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途经浙江乐清市某地段时,因暴雨积水过多,车辆不慎熄火,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该车于去年4月已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为81.8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期为一年。叶先生即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称,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免责条款,不予理赔。叶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
温州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用22.6万元。
案例 2
车辆暴雨中受损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1年7月,张先生开宝马车在杭州市解放路行驶时突遇暴雨,车子熄火。送去修理后,发现发动机坏了,修理费高达24万余元。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发动机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不成,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杭州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暴雨,与车辆因其他原因致使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不同,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2012年6月29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24万余元赔偿款。
案例 3
宝马车“饮”水 未购涉水险保险公司拒赔
8月中旬的一天,兰州市民李先生开宝马车在城关区邮电大楼附近行驶时突遇暴雨,涉水行驶中车未熄火,也未发生异常状况。因连日下雨,车停在家中数日未开。几天后当李先生再次启动时,发现车有异常响声,遂将车送到4S店检查发现,发动机进水损坏,修理费用高达20余万元。之后,保险公司以“没有购买涉水险”而拒赔。
8月31日,李先生告诉记者:“我以为买了全险就是全保,买保险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还有额外的涉水险。一年支出七八千元的车险费,没想到真出了事故,即便买了车损险,汽车核心的部件发动机却不在保障范围内,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据了解,李先生的车至今还停放在4S店等待处理。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 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嘉 宾: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灵平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 玮
主持人:“您的理赔要求不予采纳,因为"免责条款"中写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这样的对话恐怕您并不陌生。很多投保人往往对“免责条款”一知半解,什么是免责条款?
周文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主持人:签了免责条款,是不是意味着消费者放弃了自身的索赔权利?
何玮: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将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作如实的说明或告知。同时,面对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甚了解,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保险人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案例1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以未尽到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周文杰: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在4S店一般都设有代售点,因所有购车人都签一样的合同,很多消费者往往看都不看就签订保险合同,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上列出投保人声明栏,只要投保人在声明栏签字了,就视为已完成告知义务。而一旦产生纠纷,合同中所出现的免责条款,就成了消费者索赔的壁垒。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针对哪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确说明”,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说:“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将失去法律效力。
主持人:因暴雨造成的车辆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
王灵平: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暴雨”和“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既可能发生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在后一种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在这种情况下,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案例2中,造成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暴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周文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由于保险车辆是在正常行驶途中突遇大暴雨,来不及躲避。事实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所有行驶中的车辆均停止行驶或寻找躲避场所,否则会导致交通堵塞,甚至在慌乱中引发交通事故。由于普通驾驶员对降水量、路面积水的速度和程度都难以预料,对水深到何种程度会造成发动机进水,也不具备专业知识而难以判断,因而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在实践中,通常法院认定只要买了车损险,车辆在暴雨中正常行驶发生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不能免责。
主持人:怎样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周文杰:驾驶员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如果在驾驶途中遭遇暴雨,应尽量避让积水或驶至地势较高处暂避,避免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进水。不得已需要涉水行驶的,也应当避免不当操作导致发动机进水。如果车辆因暴雨涉水行驶,熄火后二次点火导致发动机进水的,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当然,驾驶员是否存在上述“不当操作”,应由专门的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作出评判,在诉讼过程中,应由保险公司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王灵平:为了避免发动机涉水损伤,建议车主购买涉水险。这样的话,即便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涉水险来进行理赔。据我了解,涉水险的保费为新车购置价的0.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辆10万元的车,保一份涉水险需要200元。以200元的代价,换取在雨天行车的安全,还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