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是一家汽车公司的员工,2010年12月退休后,老赵跟其他退休在家的老人一样,每天跟邻居一起下下棋聊聊天,过起了闲散日子,但是因为忙碌惯了,又突然闲了下来,老赵觉得很不适应,在汽车公司工作的时候,老赵的技术连领导都竖大拇指,他就打起了再找个活儿干的谱儿。
机缘巧合,老赵把自己的想法跟汽车公司的人提了下,汽车公司又再次联络到老赵,希望能再次聘用老赵。老赵跟公司主管谈了一下后便返回职位再次工作,老赵和公司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
但就在2012年7月份,老赵在指挥生产时右腿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手术费治疗费都花了不少,老赵觉得这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应该算工伤,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来支付。但单位却以在返聘期间,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不给老赵出医疗费。老赵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而企业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这家汽车公司是否该按照工伤标准给予老赵赔偿?青岛律师网郝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本案中,赵某与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